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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印發(fā)《占用省管農業(yè)灌溉水源、灌排工程設施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雙隨機抽查實施細則(試行)》的通知


來源:廣東省水利廳 發(fā)布時間:2019-06-09 01:04:16 字體大?。? 瀏覽次數(shù):-

  廣東省水利廳水文測站設立、調整、撤銷

  審批事項雙隨機抽查實施細則(試行)

 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水文測站設立、調整、撤銷審批事項監(jiān)管,做好雙隨機抽查工作,依據(jù)《廣東省全面推行“雙隨機一公開”監(jiān)管工作實施方案》《廣東省水利廳“雙隨機一公開”推進工作方案》和《廣東省水利廳雙隨機抽查辦法(試行)》等規(guī)定,制定本實施細則。

 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廣東省水利廳行政許可事項“水文測站設立、調整、撤銷審批”相關項目,包括省級批準設立和調整的一般水文測站、設立和撤銷的專用水文測站在許可期內的監(jiān)督檢查工作。

 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“雙隨機”是指在依法實施監(jiān)督檢查時,隨機抽取檢查對象、隨機選派執(zhí)法檢查人員。檢查對象、檢查人員分別從“廣東省水利廳雙隨機抽查與分級分類監(jiān)管平臺”的檢查對象名錄庫、檢查人員名錄庫中由計算機系統(tǒng)隨機抽取。

  第四條 廣東省水文測站設立、調整、撤銷審批抽查事項的檢查對象名錄庫,由廣東省水利廳規(guī)劃計劃處負責建立和動態(tài)調整,可按照水文測站類別設立一般水文測站、專用水文測站兩個子庫。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7個工作日內將被許可對象納入檢查對象名錄庫。檢查對象名錄庫登記信息包括對象名稱、地址、負責人、聯(lián)系方式、統(tǒng)一社會信用代碼、批準文件名稱和文號等。當許可內容實施完畢后,應當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刪除。

  第五條 廣東省水文測站設立、調整、撤銷審批抽查事項的檢查人員名錄庫由廣東省水利廳規(guī)劃計劃處、水政監(jiān)察處持有《廣東省行政執(zhí)法證》的人員組成。檢查人員名錄庫登記信息由人員所在處室分別負責更新,包括檢查人員的姓名、性別、職務、執(zhí)法證號等信息。

  第六條 根據(jù)工作需要可以邀請廣東省水文局、省有關流域管理局的專家和代表參與檢查,為雙隨機抽查工作提供協(xié)助和支撐。

  廣東省水利廳規(guī)劃計劃處負責建立和管理廣東省水文測站設立、調整、撤銷審批事項雙隨機抽查專家?guī)臁?/p>

  第七條 檢查采取實地檢查、書面檢查等方式進行。

  第八條 原則上每年開展1次以上雙隨機抽查工作,年度隨機抽取的項目應占年度行政許可項目數(shù)的50%以上。抽查比例及頻次可視行政許可業(yè)務量動態(tài)調整。

  第九條 廣東省水文測站設立、調整、撤銷審批隨機抽查主要檢查有關行政許可內容的實施情況,被許可對象是否按照行政許可申請并經本廳批準的內容、方案及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范要求開展水文測站設立(調整或撤銷)相關工作。具體包括:

  (一)新設立水文測站的站址位置是否與許可批準文件相符;

 ?。ǘ┬略O或調整的水文測站的測驗斷面數(shù)、測驗項目是否與許可批準文件相符;

 ?。ㄈ┬略O或調整的水文測站的測驗方式、信息傳輸方式及發(fā)送單位是否與許可批準文件相符;

  (四)水文測站建設及測驗是否滿足技術規(guī)程規(guī)范和標準的要求;

  (五)水文測站基礎設施、設備建設進展情況;

 ?。M撤銷水文測站是否按計劃撤銷;

 ?。ㄆ撸τ欣﹃P系的第三者造成影響的,是否消除影響或落實減輕影響的補救措施;

  (八)因重大工程建設的影響導致基本水文測站遷移的,是否按計劃施工并落實水文測站遷建投資;

 ?。ň牛┧臏y站辦公場所、人員力量、日常運行經費保障及管理情況是否符合規(guī)定要求;

 ?。ㄊ┡c行政許可批準文件批復的其他內容是否一致。

  第十條 采取書面檢查方式,按照以下程序進行:

  (一)隨機抽取檢查對象與檢查人員。由廣東省水利廳規(guī)劃計劃處按照《廣東省水利廳雙隨機抽查辦法(試行)》的規(guī)定和要求,從“檢查人員名錄庫”中隨機抽取本處室2名檢查人員開展檢查;從“檢查對象名錄庫”按比例抽取一定的檢查對象。

 ?。ǘ┌l(fā)出檢查通知。發(fā)文給檢查對象,明確檢查內容及相關要求,告知聯(lián)系方式和聯(lián)系人等。

  (三)開展書面檢查。要求檢查對象組織開展自查工作,于7個工作日內將自查報告及有關佐證材料上報廣東省水利廳。

  (四)發(fā)出整改通知。根據(jù)檢查對象上報的書面自查情況,在書面自查材料上報后10個工作日內對存在的問題發(fā)出整改通知,提出限期整改要求。

 ?。ㄎ澹└櫿穆鋵嵡闆r。督促檢查對象落實整改措施,按時提交整改落實情況報告。

 ?。鏅z查無法滿足工作要求的,應開展實地檢查。

  第十一條 開展實地檢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:

 ?。ㄒ唬╇S機抽取檢查對象與檢查人員。擬開展檢查7個工作日前,從“廣東省水利廳隨機抽查與分級分類監(jiān)管平臺”按比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、檢查人員。檢查人員每次不少于2名,其抽取方式、人員組成、回避要求等應符合《廣東省水利廳雙隨機抽查辦法(試行)》的規(guī)定和要求。可根據(jù)需要邀請專家參與檢查。

 ?。ǘ┌l(fā)出檢查通知。明確檢查的時間、內容及相關要求,告知檢查組聯(lián)系人和聯(lián)系方式等。

 ?。ㄈ╅_展實地檢查。檢查人員佩戴執(zhí)法證,以檢查組成員的身份參與實地檢查,查看項目現(xiàn)場。

 ?。ㄋ模┱匍_實地檢查座談會。對項目單位依法履行職責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交流,填寫《廣東省水文測站設立、調整、撤銷審批事項雙隨機檢查表》。專家參與檢查,應出具專業(yè)性意見并簽名。

 ?。ㄎ澹┕_抽查結果。實地檢查結果及時錄入“廣東省水利廳雙隨機抽查與分級分類監(jiān)管平臺”信息系統(tǒng)管理,并按時限要求在廳網站“雙隨機一公開”專欄對社會公布。

 ?。┌l(fā)出整改通知。對檢查發(fā)現(xiàn)的問題,實地檢查結束10個工作日內發(fā)出整改通知,提出限期整改要求。對涉及違法違規(guī)行為,按規(guī)定移交相關執(zhí)法機關處理。

 ?。ㄆ撸└櫿穆鋵嵡闆r。督促被檢查對象落實整改措施,按時提交整改落實情況報告。

 ?。ò耍┳龊脵n案管理。按照檢查過程全程留痕的要求,及時做好檢查通知、檢查表、結果公開表、佐證材料和影音資料的存檔工作。  

  第十二條 實地或書面檢查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,廣東省水利廳規(guī)劃計劃處向本廳政務服務中心提供《廣東省水文測站設立、調整、撤銷審批事項雙隨機抽查結果公開表》,本廳政務服務中心于5個工作日內在廣東省水利廳門戶網站“雙隨機一公開”專欄向社會公開。

  第十三條 對雙隨機抽查發(fā)現(xiàn)的問題,檢查組應依法依規(guī)處理,并向檢查對象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。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,按照《廣東省水利廳水行政監(jiān)督檢查責任制度》的規(guī)定移交廣東省水利廳水政監(jiān)察處處理。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,移交相關部門查處。

  第十四條 開展雙隨機抽查應堅持公開、公正、透明的原則。執(zhí)法檢查人員應嚴格遵守各項規(guī)章制度,依法行政,廉潔執(zhí)法。對于在抽查工作中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按照有關法律法規(guī)和紀律處罰的規(guī)定進行處理。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機關處理。

 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(fā)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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